7月29日,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何某、宋某等17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多名被告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
南召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經其朋友陳某介紹開始從事利用群眾實名信息激活醫保卡時進行支付寶拉新工作,每成功拉一個客戶注冊支付寶,從中獲取10-50元不等利潤,因支付寶拉新利潤不高且聽說激活醫保卡能實名認證手機卡賺錢較快,何某在繼續做支付寶拉新的同時經網絡認識林某,通過林某及其上線鄭某與某縣醫保局對接,以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當地醫保電子激活項目,從中收取一個村組100元、拉新提成百分之四十的好處費。2021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聽說何某及其妻子龐某做醫保注冊手機卡效益可觀且不容易被發現,后宋某找到何某,何某糾集宋某并招錄被告人邵某、宋某某等14人,以借用醫保激活便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空白手機卡進行實名注冊而獲利。經審計,何某、姚某等17人共計獲利人民幣60余萬元。
南召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等17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受醫保部門委托給公民提供激活電子醫保卡服務的便利,將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用于空白手機號實名注冊,并將實名注冊的手機號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利,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何某、崔某等17人有期徒刑五年、緩刑等刑罰,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第七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提醒: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公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違規收集、獲取、提供、出售個人信息有可能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懲處。同時,個人要增強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輕易提供、泄露個人信息,謹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給自己及他人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