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治中 見習記者 周美嬌 通訊員 張欽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妻子能否主張返還?近日,南陽市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吳女士訴稱,2009年1月與丈夫陳先生登記結婚,婚后生活和睦幸福。自2020年初,吳女士發覺丈夫言行異常,常常沉迷微信聊天,后吳女士發現丈夫多次贈與周女士數額較大財物,并存在不正常男女關系,現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周女士返還受贈財物共計124678元。
唐河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如下事實:陳先生與周女士因生意合作相識,后發展為情人關系,其間陳先生多次贈與周女士手機、首飾等財物,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證據及法庭調查,最終認定合理財物金額為49292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最終判決陳先生對周女士的贈與行為無效,周女士應返還原告吳女士合理損失49292元。
在此法官提醒,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本案中陳先生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嚴重損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