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打架不會有贏家,打贏的人要坐牢,打輸的人要住院。在現實生活中,由言語爭執引發的肢體沖突進而演變為刑事犯罪的案件卻屢見不鮮。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兩名代駕因爭奪客源打架的健康權糾紛案。
原告高某與被告胡某同在南陽市宛城區某酒店門口做代駕,因拉客問題發生口角,繼而發生肢體沖突。廝打中,胡某將高某頭部、面部等多處打傷。高某系殘疾人,假肢當場脫落。
事故發生后,胡某被公安部門處罰500元、行政拘留11日。高某就醫于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7天,后經司法鑒定,其誤工期40日,護理期7日,營養期15日。高某訴至宛城區法院,請求判令胡某賠償其住院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等共計17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胡某的行為致原告受傷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原告與被告廝打,對損害的發生同樣存在過錯。結合該案事實與原告受傷情況,酌定被告胡某承擔本次事故70%的責任,原告高某承擔30%。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胡某賠償原告高某各項損失費12455.21元。雙方均無異議。
該案中,原告高某與被告胡某只是因代駕拉客問題而引發不快,如果當時雙方都能夠多一分寬容、少一分埋怨,糾紛本可避免。但因雙方的沖動,從口角爭執進一步演化為肢體沖突,為此,胡某除了需要接受行政處罰以外,還要向高某賠償一定經濟損失,而高某也受傷住院,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生活,身體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一定傷害。
打架的行為損人不利己,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造成嚴重后果乃至觸犯刑法的,還將受到法律嚴懲。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規范,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維權,切莫逞一時之快釀成大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