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反饋的聯動信息,被執行人謝某已入住在信陽市某酒店,請你團隊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2023年4月9日18點35分,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快執二團隊范聰瑞法官接到執行指揮中心的調度指令后,立即調派警力奔赴信陽市,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被執行人謝某采取拘傳措施。
當晚21點33分,快執二團隊4名干警到達被執行人謝某入住酒店。經向酒店負責人核實,核驗了被執行人謝某入住登記信息屬實,謝某與同行3人分別入住三個樓層的4個房間,但調閱監控錄像顯示,此時4人均未在房間內。快執二團隊研判后認為,被執行人謝某并未意識到行蹤已經暴露,謝某與同行人員外出就餐的可能性較大。于是,執行干警分頭快速勘察了酒店樓層及出路等情況,制定了行動計劃和應急處置預案,計劃在房間周圍進行蹲點布控,待謝某回到酒店,將第一時間實施拘傳。為確保行動順利進行,經快執二團隊與當地公安機關進一步對接協調后,酒店也同意配合法院采取執行行動,必要時由當地公安機關提供警力支援。范聰瑞與兩名執行干警分別在三個樓層的監控室,實時查看監控信息,另一名執行干警身穿便服在酒店門口外圍警戒,團隊干警通過應急值守GIS系統保持在線溝通。
凌晨0點03分,監控室的屏幕上終于出現謝某與同伴的身影。范聰瑞發出集合指令后,4名執行干警按照行動計劃匯合,一同前往八樓執行拘傳。身穿便服的執行干警汪博負責敲門及話術溝通,范聰瑞與執行干警柏洋分別在房間兩側埋伏守候。經過敲門溝通,被執行人謝某打開了房門,執行干警立即沖入屋內控制住現場,并向謝某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在確定謝某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執行干警向其宣讀了《拘傳票》內容,面對亮锃锃的手銬,謝某急忙聯系公司財務人員安排打款事宜,并一再聲稱:“我是個誠信的人,我不是不還錢,只是不服判決。”
原來,被執行人謝某與南陽市某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賃塔式起重機設備發生糾紛,經宛城法院審理,判決謝某向該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8999元及利息。但就租賃期間的設備維修、安裝費問題,謝某不服判決內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規避法院執行。
汪博利用移動執行PAD終端,現場制作電子詢問筆錄,采集了謝某的生理特征信息和電子簽名,并自動上傳到執行辦案平臺同步存證。
凌晨2點39分,102449元案款通過“銀法通”案款管理系統完成支付,該案款項全部繳納到賬,順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