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秦林滋
近日,南陽市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案。
張某(男)和李某(女)系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張某多次向李某轉賬共計一萬余元。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張某要求李某還錢,索要無果訴至唐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審中李某辯稱,雙方之間并非民間借貸關系,張某所稱的“借款”其實是兩人戀愛期間張某對自己的“贈與”。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向李某的轉賬中,其中代表“我愛你”“一生一世”特殊含義轉賬為520元、1314元的共6次,應視為張某對李某的主動贈與行為。另有3次較大額轉款,共計9100元,是在張某得知李某生活困難后轉款,雖然不是李某主動向張某借款,但根據張某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在張某追要上述款項后,李某亦答應予以償還,應視為李某對借款行為的事后追認。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張某借款本金91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LPR計算利息。
戀愛關系具有人身關系的特定屬性,戀愛期間為獲得對方的好感,進一步發展戀愛關系,雙方通常互相有轉賬往來,對于這些轉賬的性質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通常需要結合具體的轉賬時間、數額以及轉賬附言綜合認定。
其中一些發生在特殊節日、紀念日,如“2月14日”、“5月20日”、“七夕”的轉賬或紅包,尤其表達愛意的特殊諧音的金額,如520元、1314元等,結合雙方聊天內容以及轉賬附言,一般認為轉賬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通過贈與向對方表達愛意。如無相反證據推翻,一般不認定系借貸行為。
其中一些轉賬,若一方明確表示因事借錢,或一方知道對方困難而主動給付款項后經追要得到還款允諾的,可結合轉賬時雙方聊天記錄、借條等查明是否具有借貸合意,若有借貸合意,則可認定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