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也隨之頻發,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心存僥幸,妄想不勞而獲牟取暴利,而最終被法律制裁。日前,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法院宣判了3起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案例一:幫助轉移、洗白詐騙資金案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劉某甲和被告人王某從廣州白云機場乘飛機到達柬埔寨。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劉某甲跟隨“潘某”等為詐騙資金進行洗錢活動。202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加入該團隊。被告人劉某甲在團隊中負責檢卡,將能正常使用的一類銀行卡發到收料(錢)群,并聯系卡農洗錢。被告人王某在團隊中負責“排卡”,將詐騙團伙提供的銀行卡復制發給劉某甲,劉某甲聯系卡農洗錢將詐騙資金轉入該銀行卡內。被告人劉某甲讓唐某注冊借貸寶賬號,并將該借貸寶賬戶發到其工作的飛機群中。
2022年4月26日晚9時許,馬某某在南召縣某鎮某賓館休息時,一名QQ賬號為**的人添加其QQ號,并向其推送可以進行線下交友、“X炮”等信息,后馬某某通過該QQ號發送的網址鏈接,下載了一個手機APP,對方告知需要其做完三個福利任務(實際為刷單)就可以進行“交友”。后馬某某在對方誘導下陸續充值數萬余元,購買大小單雙進行下注,在獲利后提現時,發現無法提現。后涉案資金被人轉出至唐某等人的賬號內。唐某受劉某甲指示進行洗錢操作轉賬,從中獲利4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王某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團伙系為詐騙集團提供資金支付結算,仍然在境外通過第三方轉賬的方式幫助轉移、洗白詐騙資金,涉案款項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唐某明知劉某甲讓其操作轉賬的錢是違法的資金,為了牟取利益,在劉某甲指使下操作自己的銀行卡進行轉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并沒收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案例二:以“套路貸”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案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趙某甲(已判刑)注冊成立某信息技術公司。謝某于2019年4月至6月份在該公司工作兩個月,趙某乙于2019年4月至7月在該公司工作三個月。該公司采用公司化運作模式,在互聯網上假借“借貸寶”、“今借到”的名義非法從事小額貸款業務,以收取砍頭息的方式實施詐騙,放貸、收貸、催討一體化且分工明確。經審計,被告人趙某乙通過“套路貸”結款方式詐騙37名借款人錢款共計49753.94元;被告人謝某通過“套路貸”結款方式詐騙36名借款人錢款共計302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乙、謝某多次采取“虛增債務”“惡意制造違約”等隱瞞事實真相、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被告人趙某乙、謝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謝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并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案例三:以“套路貸”違法放貸騙取他人財物案
2016年8月份,陳某飛(已判刑)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華誠金融,命名為華誠金融公司,雇傭他人從事網絡借貸寶放貸;2017年12月份,徐某潤(已判刑)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潤澤金融,雇傭他人從事網絡放貸業務。2018年1月份,陳某平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興源金融,命名為興源金融公司,從事網絡放貸業務。在此后幾年間,以陳某飛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套路貸”借款方式,涉及詐騙罪犯罪數額共計2281206.7元。以徐某潤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套路貸”借款方式,涉及詐騙罪犯罪數額共計4940715.78元。以陳某平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套路貸”借款方式,涉及詐騙罪犯罪數額共計357197.96元。
被告人陳某茂于2018年3月下旬經介紹入職潤澤金融公司,在明知潤澤金融公司從事“套路貸”違法放貸情況下,仍在潤澤金融公司工作一個多月,工作期間共計獲利25000元;被告人徐某興于2018年3月底經介紹入職潤澤金融,在明知潤澤金融公司從事“套路貸”違法放貸情況下,仍在潤澤金融公司工作一個多月,工作期間共計獲利3000余元;被告人馮某波于2018年3月下旬經介紹入職潤澤金融,在明知潤澤金融公司從事“套路貸”違法放貸情況下,仍在潤澤金融公司工作一個多月,其間共計獲利3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茂、徐某興、馮某波參加徐某潤、陳某飛的犯罪團伙,系該團伙的成員之一。該犯罪團伙的主要組織者及成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合伙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陳某茂、徐某興、馮某波在職期間所在犯罪團伙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茂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徐捷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馮某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并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