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親朋好友借錢,自己手頭又不寬裕的情況,但又礙于面子,便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這一借不打緊,有的卻“借”來了官司。近日,南陽市唐河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信用卡出借給朋友使用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王某和劉某系朋友關系,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找王某借錢,王某手頭沒有余錢,便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給劉某。劉某累計刷卡金額23914.93元,其間并未償還,王某為了避免產生更多利息,自己償還了信用卡欠款。后劉某補打一支借條,承諾分期還款,并愿意承擔違約利息,但還款期限過后,王某多次追要劉某均未償還。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償還借款23914.43元及利息。
唐河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給劉某使用,實際出借的是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是金融機構基于持卡人信譽發放的,允許持卡人在特定條件下透支消費的資金,實質上系銀行所有,并不屬于持卡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該案雙方以借用信用卡的方式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最終判決,劉某償還王某23914.43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
法官提醒,持卡人出借信用卡,違反了與銀行間的合同約定,且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借用人逾期還款,會造成持卡人個人信用污點,影響持卡人申請房貸、車貸等業務的辦理。出借期間所發生的丟失、盜刷等損失,原則上都應該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所有責任。借用人使用信用卡從事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懲罰。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安全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隨意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