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暫時停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三條內容,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于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2.暫時停止實施《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內容,允許設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由國務院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3.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六條第四款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和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特殊要求,由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5.暫時停止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6.暫時停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六十條內容,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7.暫時停止實施《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內容,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業務(臺灣地區除外),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8.暫時停止實施《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里外國投資者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9.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加油站建設、經營,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10.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11.暫時停止實施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內容,取消外商從事稻谷、小麥、玉米收購、批發的限制。
1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6噸級9座以下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業務;取消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的投資比例限制。
13.取消外商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以上的限制。
14.允許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15.取消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年限限制。
16.允許外國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設有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省、直轄市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作者:中國政府網
編輯:河南商報趙琦
來源:中國政府網 大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