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統籌管理辦法》明確,要根據各地資源環境承載狀況、耕地后備資源條件、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潛力等,分類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份,應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資金收取標準應綜合占用耕地的類型、糧食產能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收取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給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優先用于補充耕地任務;其余部分由中央財政統一安排使用。
資金收取標準 這樣計算
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以占用的耕地類型確定基準價,以損失的耕地糧食產能確定產能價,以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系數確定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對國家重大公益性建設項目,可按規定適當降低收取標準。
1.基準價每畝10萬元,其中水田每畝20萬元。
2.產能價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對應的標準糧食產能確定,每畝每百公斤2萬元。
3.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將省份調節系數分為五檔。河南等10個省份為四檔地區,調節系數為0.8。
(據新華社、中國政府網)
來源:河南商報
編輯:河南商報 孫亞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