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提出,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
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同時,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
《規定》的施行,有利于拓寬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實現對公務員的持續激勵。
領導職務層次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
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注: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晉升職級的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編輯:河南商報 韓坦道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