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阻私自隔離停車區行為后被勸人死亡,勸阻人是否擔責?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以案釋法,為社會大眾樹立了正確而鮮明的道德導向,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位于南陽市某初中校門口旁,一對夫妻經營著一間店鋪。店門前人行道上由南陽市市政管理處規劃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平日里,學生和接送學生的家長們都把非機動車停放在這里。而該夫婦認為該停車位停車后既影響其門前交通,又影響其生意,所以他們就用一根紅繩綁在店門口東西兩邊的樹上,將該停放區域隔離。
1月5日13時許,一名學生鉆過紅繩將電動車停放在該店門前停車位上,男店主付某跑出來對該學生說這里不許停車,并與該學生發生爭執。此時,南陽市市政管理處道路停車監管中心工作人員李某云騎電動車正好從附近路過。李某云出于職業習慣及個人熱心,對付某進行了詢問,并就相關停車位的免費停車情況作了詳細解釋。付某要求李某云出示執法證,李某云稱現在不是上班時間自己未帶證件,雙方就停車位問題發生口語爭執,見付某情緒激動,李某云不想與其糾纏就騎車離開了現場。
后據警方調取相關證據顯示,李某云離開現場后兩分鐘,付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付某妻子先后撥打120、110,付某被急救人員拉走搶救,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事發第二天,警方通知李某云接受質詢時,李某云才得知付某身亡了。事件發生后付某的妻子和兒子將李某云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云賠償原告喪葬費等損失共計38萬余元。
宛城區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劉琳瑜積極與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法醫和醫院的工作人員聯系溝通,反復觀看現場視頻,并到事發地了解現場情況。
宛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李某云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李某云與付某死亡的事實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李某云是否存在過失或過錯。
首先,被告的詢問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李某云作為南陽市市政管理處道路停車監管中心工作人員,其出于職業習慣及個人熱心行為,在非工作時間上前詢問付某為何不讓學生在規劃的非機動車停車位上停車,其行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為維護公共利益的仗義執言,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而李某云詢問付某為何不讓停車這種行為本身并不會造成付某死亡的必然后果。付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高血壓,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突發疾病致其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兩者具有先后順序,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李某云沒有侵害付某生命權的過失或過錯。李某云此前不認識付某,也不認識付某不讓停車的學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壓病史,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且李某云離開時并不知曉付某出現了意外并摔倒。原告訴稱被告李某云明知付某摔倒后未履行查看、救護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延誤了付某的救治,從現有證據來看,李某云離開在前,對付某摔倒的情況并不知情,因此也并不存在李某云延誤其救治的過失情形,李某云對付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不存在過錯。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目前,該案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書已生效。
此案承辦法官劉琳瑜表示,本案中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若據此判決李某云承擔責任,不可避免的將要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降低法院裁判文書的公信力,不利于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及引領等功能,更與我們國家現行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相悖。
李某云對付某的行為予以制止,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踐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積極表現,也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及義務,這種行為應予以鼓勵并倡導。
法院的判決書不僅是裁判是非的標準,更是為廣大公民樹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確導向,法院認定李某云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既是對李某云的慰藉,更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既為熱心助人者壯了膽撐了腰,也為今后人們再遇到此類情形時挺身而出解除了后顧之憂,從而創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局面。
(編輯 吉倩倩 實習生 王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