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治中
2021年11月6日,河南省鄧州市公安局發布“關于禁止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表示,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防治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研究決定,鄧州市已于2020年起在全市、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處罰。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通告中還鼓勵群眾揭發違反禁燃、禁放、禁售的違法行為,群眾可以提供舉報線索。凡是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并經查實的獎勵人民幣200元;凡是舉報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并經查實的獎勵人民幣500元;經查實構成犯罪、被處刑事打擊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編輯 苗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