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周美嬌 胡培三
張某酒后駕駛無牌照三輪摩托車,撞上路邊停放的重型自卸貨車后當場死亡,法律責任該如何劃分?11月17日,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上集法庭來將巡回法庭設在事故發生路段附近,庭審活動引得路人紛紛駐足旁聽。
10月10日21時20分,三名原告的父親張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淅川縣東濱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淅川縣東濱河路西車站路段時,撞上道路東側萬某停放的重型自卸貨車,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經淅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萬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萬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阜陽市友一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車主是李某,李某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名原告依據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車輛損失費等費用共計348704.69元。
經法院開庭審理,依法判決張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萬某負次要責任。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方便案件執行,賠償款通過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給被告李某,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3人支付297755.58元,支付給被告李某墊付費用26915元。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駁回原告3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通過巡回法庭的方式,不僅使現場旁聽群眾了解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如何判決,也更真切地通過個案審理警示了廣大司機朋友對于交通法則的思考和遵守。
編輯 苗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