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部iPhone12,有償吸引6000余人關注公眾號,還付出了異地往返交通費、訴訟費......結果竹籃打水一場空,iPhone12沒了,往返交通費等費用也得不到支持,只因他與對方形成的是無效合同關系。
2021年1月,趙某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文章,稱“凡邀請6000余人關注本公眾號iPhone12免費送”,夏某看到該文章后與趙某聯系,經確認后雙方約定夏某在1月底完成6000余人關注公眾號的任務,趙某向夏某獎勵iPhone12手機一部,價值6000余元。隨后夏某通過程序發布任務,以支付每名關注者0.2元報酬為條件達成關注目的,賺取差價。夏某完成任務后趙某答應向夏某郵寄iPhone12,但隨后趙某又拒絕郵寄且在好友中刪除夏某。此后趙某未向夏某支付任何報酬也未向夏某交付iPhone12手機。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與夏某約定由夏某為趙某的公眾號提供有償刷量服務,該行為擾亂了正常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破壞了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故雙方之間形成的系無效合同關系,對夏某要求趙某依照約定支付其iPhone12等值現金6000余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由趙某向夏某支付夏某已實際支出的1000余元費用損失較為適當。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流量成為互聯網的生命,數據成為互聯網經營的重要支撐,而數據的真實性則是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石。對互聯網服務或產品進行虛假刷量、提供無效訪問數據,極易誤導廣大網絡用戶和消費者對網絡產品或服務以及相關內容信息作出錯誤認知,這是對互聯網經營商業模式的非法干預,助推了不良甚至惡性競爭。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因此,不得以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的形式來提示自己的商譽,已經成為互聯網經營者的商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本案中,趙某承認通過廣告盈利,而獲取盈利的基礎為更高的關注度,進而吸引更多的網絡用戶關注其發布內容信息從而獲得經濟效益。趙某作為最終受益者,明知有償刷關注度的行為是不允許的,仍對夏某這種行為予以認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夏某的行為雖暫時未損害其他網絡用戶或社會公共利益,但以這種方式提高趙某經營的公眾號關注度,實際上是一種網絡數據的造假,造成一個可以誤導廣大網絡用戶的假象。這種網絡數據造假行為既沒有產生很好的社會價值,也沒有達到趙某想要的經濟效益,反而助長了“刷單炒信”、“暗刷流量”等數據造假歪風邪氣的滋生,應當予以有效抵制。
編輯:張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