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王建釗團隊成功調解一起“抵押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簽訂“抵押車”買賣合同,后因抵押車被抵押權人拖走引發矛盾,在法官的多次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為玉帛。
2021年5月29日,古某與宋某簽訂售車協議,約定宋某將一輛不能過戶的抵押小型轎車以5.5萬元的價格賣給古某,古某將該車開回家后為該車購置了保險。2021年9月28日,涉案轎車被抵押權人拖走。古某報警稱車輛被人拖走,公安機關經偵查確認不屬于盜竊行為,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古某隨后訴至淅川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與宋某解除購車協議,并要求宋某返還購車款5.5萬元。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在閱卷時得知,古某與宋某在簽訂購車協議時,明知宋某的小型轎車是“抵押車”,暫時不能過戶,但因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所以依然購買了該車。為了最大程度保障雙方的利益,承辦法官庭前數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就相關法律向雙方進行釋明,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買受人知道抵押權人對買賣標的享有權利,出賣人不負有保證標的物無權利瑕疵的責任,所以本案最好的方式就是促成雙方調解。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王建釗了解到雙方當事人是同學也是好友,于是努力開展調解工作,但因本案涉及關聯案件處理且案情較為復雜,雙方當事人暫未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使本案糾紛能得以實質性化解,承辦法官王建釗開庭后又多次主動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背對背調解,向原、被告就該案中的法律問題進行釋明,并針對原、被告存在的疑問進行了耐心解答。終于,原告表示與被告本是多年好友,希望不要因為此事傷了和氣,自己購買車時就知道是抵押車,表示愿意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被告在理解法官辦案思路和意見后,也表示其愿意和原告作進一步的溝通和協商,在了解到雙方均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和調解意愿后,承辦法官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被告宋某同意并當場向原告古某返還購車款3萬元,原告古某表示同意。
(圖為被告宋某返還原告古某3萬元購車款)
最終,該案經過承辦法官王建釗庭前確定辦案方向,庭審中、開庭后多次耐心勸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宋某返還古某人民幣3萬元并兌現,雙方對此案再無其他異議,昔日的老同學打開心結,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