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兒童節即將到來之際,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法院在對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一審宣判后,為涉案未成年人送出一份特殊“禮物”——向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他們履行監護責任和家庭教育的行為,陪伴孩子健康成長。
2021年5月18日晚上至5月19日凌晨期間,未成年被告人雷某某、孫某某等人來到南召縣某鎮某網吧,見到正在上網的未成年被害人惠某某、張某某等人。后雷某某等人經預謀,以要求惠某某帶領其找人為由將惠某某等人帶至偏遠僻靜處實施毆打,并將惠某某的一部手機搶走并出售。
南召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了解到,雷某某等幾名未成年被告人,或屬留守孩子,或遭遇過父母離異,他們之所以出現違法犯罪行為,與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疏于管教,“隔代撫養”“嬌生慣養”有很大關系。
南召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人委托代為照護未成年子女有嚴格的前提條件限制,甚至有無正當理由不得委托的禁止性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長期委托他人照護自己的孩子,主觀上忽視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客觀上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育形成負面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的行為,依法應予糾正。
針對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責任和家庭教育的行為,該案一審宣判后,南召法院史洪舉法官對該案這幾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向他們發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并提醒監護人,如若義務履行人違反下發的《家庭教育令》中的相關內容,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父母們全面開啟“依法帶娃”新時代。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家庭教育令》有利于依法糾正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利于督促父母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環境,全方位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