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兩歲幼童隨父親到動物園參觀,被獼猴咬傷手指,老舊的動物園受場地約束不能完全按行業標準設計,幼童父親將孩子高舉過頭頂發生意外,雙方責任該如何劃分?8月4日下午,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在白河濕地公園對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巡回開庭審理。
2022年3月8日,家住南陽市的原告張某與父母到被告某公園內的動物園游玩,當行至猴子展區附近,不滿兩歲的張某由其父親抱著參觀在籠內展覽的獼猴,張某手扶網狀籠子時被獼猴咬傷,傷者監護人與動物園就治療費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一紙訴狀將動物園告上法院,要求動物園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62834.23 元。
張某的訴訟代理人稱,據行業標準顯示,動物園最小隔離寬度不能小于1.5米,被告的籠舍沒有按照規范設計,且動物園沒有盡到巡視義務、服務管理不規范、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原告被咬傷,原告經兩次住院,三次全麻手術后右手小指仍有缺損,對于一個不足兩歲的男孩來說,心理和生理的影響均將伴隨終身,故動物園有完全過錯。
動物園辯稱,公園是1958年建設,動物園是1980年建設,動物園為公園的園中園,因地方較小無法設立護欄,才將鋼板網加固至3層,一般園區僅用一層護網,原告提交的行業標準是2017年才發布的,且獼猴籠舍高2.6米,2.1米以下均用三層1厘米網眼鋼板網隔障,籠舍附近掛有金屬警示牌提示禁止兒童將手伸進籠內,游客正常觀賞獼猴無法傷人,張某監護人把幼童舉過頭頂攀爬在籠舍2.1米以上才被獼猴咬傷,故動物園盡到了保障義務,履行了動物園工作職責,是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造成的小孩受傷。
因雙方未達成庭前調解意見,經庭審程序,巡回法庭當庭做出判決:此次事故,動物園雖然盡到安全保護職責,但是存在瑕疵,綜合考慮案情后,原告承擔該案件應賠償數額的60%,共計19909.19元;被告承擔本案件應賠償數額的40%,共計13272.74元,及3000元精神撫慰金,共計16272.74元;依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此案審判長李立和審判員劉琳瑜對旁聽群眾進行了以案普法,他們從該案的事實及審理過程中依據的法律法規出發,提醒廣大家長要在公共場所做好幼童安全監護職責。審判員劉琳瑜還對在場群眾進行了夏季防溺水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