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見習記者 周美嬌 通訊員 王晶雅
8月3日,南陽市西峽法院丁河法庭順利解決了何某等三人與汪某三兄妹之間的被繼承人債務承擔糾紛,使雙方明白了“父債子償”是有限度的,為不清償債務的放棄繼承是法律不允許的。
汪某生前為辦廠需要向何某等三人共計借款10萬余元,汪某于2022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汪某妻子也于2022年5月因病去世,何某等三人以“父債子償”要求汪某子女償還全部借款本息20萬元,汪某子女以放棄繼承遺產為由拒絕償還。
法庭受理何某等三人的案件后,耐心向何某等三人說明“父債子償”是以繼承遺產范圍為限,同時向汪某三兄妹說明,為不清償債務而放棄繼承是法律不允許的。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明理,最終汪某三兄妹同意用父母的遺留的房屋以及父親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款用于清償何某等三人的債務,何某等三人也同意不足額清償的部分不再要求清償。
在雙方就清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后,何某三人又因借款時間長短、利息數額對各自應分配的數額發生爭議,法庭從遺產不足額清償全部債權時可以考慮先清償本金的角度提出調解意見,最終使何某等三人對各自應分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使各方順利達成調解協議。
協議達成后,原被告雙方紛紛感慨地說:“都說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今天我們都明白了,子女有義務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如果早點明白,估計也鬧不到法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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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