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治中 通訊員 趙曉東 張夢迪
坦誠和信任是婚姻幸福美滿的基礎,雙方在婚前應充分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防止因對方隱瞞重大疾病而給婚后生活帶來不良影響。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不幸遇到了配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況,該怎么辦?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溧河鋪法庭審理了一起撤銷婚姻糾紛案,女方未在婚前如實告知男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被男方起訴。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原告與其母親曾被媒人告知,被告大腦曾經受過刺激。雙方婚前見面期間,被告表現正常。之后雙方舉辦婚禮并登記結婚。婚后不久,被告犯病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原告發現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被告一直沒有如實告訴自己。原告遂以被告登記結婚前隱瞞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依據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返還彩禮。
因該案件事實清楚,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被告及其代理人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彩禮。
該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屬于醫學上影響結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且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婚前曾如實將患病情況告知原告,原告請求撤銷婚姻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彩禮部分應當按照婚約財產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