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有風險,下單需謹慎”。一女子花兩萬余元在網店購買水晶鑲嵌手表一對,后經鑒定水晶為合成立方氧化鋯和玻璃冒充。日前,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存在欺詐行為的買賣合同案件,依法判決某公司退還貨款,并賠償三倍貨款。
原告劉某在網上某珠寶腕表店購買水晶鑲嵌手表一對,收到兩塊手表后發現有一只不會走動,咨詢被告客服無果后前往修表店咨詢,修表師傅稱手表上水晶不像真的,原告遂前往質檢中心檢測手表上鑲嵌的水晶材質,鑒定結果顯示鑲嵌的真實材質是合成立方氧化鋯和玻璃,并出具了鑒定證書。原告反饋給被告店家客服協商無果,訴至宛城法院。
被告辯稱,涉案手表有兩種材質,一種是水晶材質,另一種是合成立方氧化鋯材質。原告提交的鑒定和提交法庭的手表并非其出售給原告的手表,認為原告購買真表后再以假表向被告索賠。鑒定檢測機構的專業資質、檢測的方法也無從確認。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被告官方網站對案涉手表的介紹,手表背面編號及手表自帶的二維碼,編碼查詢顯示手表圖樣及型號與原告提交的手表一致,上述型號也與原告提交快遞單備注的型號一致。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其提交鑒定、法庭的手表就是被告向其出售的手表。被告以原告出示的手表沒有其辯稱的防偽標識,僅僅提交其具有防偽標識的手表拆件圖為證,不足以支持其抗辯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某公司通過網絡購物的方式達成鑲嵌水晶手表的買賣合意,雙方之間已經形成買賣的法律關系。原告支付手表價款后,被告應當將約定鑲嵌水晶的手表交付。本案原被告對購買、出售鑲嵌水晶材質的手表均無異議,現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手表鑲嵌的材質并非水晶材質,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貨款22607.12元并承擔三倍價款的賠償67821.36元;原告將手表返還被告某公司;案件受理費由某公司承擔。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