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治中 見習記者 周美嬌 通訊員 姜燕
行駛路上被追尾,撞車的居然是自家兒子!那么問題來了,親屬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日前,南陽市唐河縣法院審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2年10月,小李駕駛廂式貨車行經某道路時,追尾父親老李駕駛的小型轎車,致車輛受損,經認定小李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李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已投保,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系家屬關系,拒絕理賠。老李將兒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8280元。
保險公司辯稱老李和小李系父子關系,依據小李簽訂的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唐河縣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邨l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視為無效條款。該案中,老李和小李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小李作為侵權人,應當對受害人老李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老李車輛的合理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小李承擔。根據此次事故車輛實際破損、車型、年限等因素,結合維修店維修報價,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老李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