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后查封的卻能先過戶?法院出具說明否認多項質疑
當事人就永城法院的解釋再拋疑點
2017年12月,永城的陳先生反映,自己2006年在永城法院起訴追債,法院查封了欠債方的一塊土地。后陳先生在等待和申請執行這塊土地能夠“抵債”時,得知土地已經被過戶到他人名下,“我依法追債的牌,被莫名截和(hú)”,并對法院當年辦的案子提出了諸多疑問。2018年1月8日,河南商報“記者陪你去辦事兒”微信公號對此事進行了報道。
今年1月9日,永城市法院提供的一份相關情況說明中,對其中的數項質疑予以否認。而針對永城法院的解釋,當事人表示無法接受,并對法院解釋提出多個疑點。
【反映】
“以為贏了官司
結果發現被莫名截和”
2006年,永城個體戶陳先生將欠債者上海大眾汽車永城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永城大眾,法定代表人閆勝利)以及閆勝利等告上法庭,勝訴后,他等待著已被法院查封的欠債方的一塊土地能夠抵債,挽回損失。
但當向永城市法院申請執行時,陳先生發現這塊土地已經被過戶到一位叫陳福勝的人名下。陳先生說,自己追債的“牌”,莫名被“截和”了。陳福勝和陳先生一樣,也是起訴閆勝利等追債的。當時的陳福勝,是永城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第一,法院為我查封的土地,不準轉移、抵押、變賣,可怎么會歸了別人?第二,那塊地的價值遠超陳福勝起訴要求的追債金額,他要追25萬多元,但那塊相同地段、面積大致相同的土地,當年拍賣成交價是240萬元。”認為當年法院辦案存在諸多疑點的陳先生一方,自此踏上了控告、信訪之路,不過至今沒有明確結果。
這些年,陳先生方面曾去省高院信訪窗口、省信訪局窗口反映過問題,上級法院曾批轉到永城法院由紀檢部門核查。
目前擔任永城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正是陳先生信訪控告的對象之一、當年辦理陳福勝起訴閆勝利等追債案件的審判長曹恒心。有人告訴陳先生,“他是紀檢組長,你讓自己查自己,你覺得可能嗎?”
此事中一位重要當事人陳福勝在電話中向河南商報記者表示,“有些東西一看不合理,實際上不然。”這件事法院已經審理很多次,檢察院也介入好多次,好多材料到法院看一下,就清楚了。
【爭議】
為何后查封的卻能先過戶?
1月9日下午,永城市法院副院長肖冰芝等人來到河南商報社,針對“記者陪你去辦事兒”的報道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
說明中稱,根據當年前后出的兩份民事裁定書,永城法院認為并不存在同一法院、同塊土地“打架”的情形。陳先生的那起案件中,永城法院民一庭只是裁定查封永城大眾坐落處的土地10畝,既無土地四至邊界,也無土地證號,而裁定書只送達了雙方當事人,國土局沒有簽收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3天后,民三庭在陳福勝起訴的案件中查封的土地,不僅查封土地的四至邊界清楚,而且有土地證、裁定書和通知書送達了國土局,也被簽收。
說明中還稱,即使當年民一庭和民三庭查封的是同一塊土地,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對已查封的財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永城法院并不是重復查封。
當事人陳先生提出,當年法院的裁定書和通知書中注明了是閆勝利公司坐落的10畝土地,“如果查封物不明,法院怎會下協助執行通知書?”他認為這是法律常識,“當時該公司在國土局名下、位于公司坐落處的10畝土地確權四至位置非常明確。”
對于永城法院所說的輪候查封,陳先生表示不予否認,但既然自己查封在先,那為何查封在后的陳福勝能夠辦理過戶?“這是否存在瀆職行為,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
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
對于當年是否有超標的查封,永城法院的說明中稱,陳福勝一案中法院查封的土地1900多平方米,經一家事務所評估價格為28.4988萬元。而陳福勝起訴的標的額是25萬元,加上利息和訴訟費用,不能視為超標的查封。而且以查封的土地用來抵償債務,是當事人自己達成的協議,有給法院出具的協議書。
對永城市法院的解釋,陳先生質疑,“法院查封前是否合法評估了土地價值,所說的評估結果是否客觀準確?”他持有的相關信息顯示,當年那塊土地相同地段、面積大致相當的地,包含一些廠房等,被同樣追債的一家銀行委托拍賣,最終成交價是240萬元。
當年這兩起案件的核心當事人閆勝利在電話中表示,按照2006年當時的地價算,查封并轉讓給陳福勝那塊土地的價值,比他欠陳福勝錢的金額要高。但具體價值多少,閆勝利沒有說出數字。
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是誰發的?
當年那塊被查封的土地,究竟是如何過戶到陳福勝一方的?
永城法院說明稱,當年法院只是查封了土地,未向永城國土局發任何協助土地過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要求國土局自接到通知3日內將涉案土地過戶登記給陳福勝。
對于陳先生出示的一份“將土地過戶登記給陳福勝”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永城法院在說明中提到,那個通知書上雖蓋有法院印章,但不是永城法院工作人員所為,“況且,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沒有起到任何作用,當事人辦理土地過戶是自己協商辦理的”。
陳先生表示,法院這一說法和商丘市檢察院的一份檢察建議書有“打架”。
這份2016年商丘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中顯示,經調查,商丘市檢察院認為那份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加蓋了永城法院公章,經鑒定公章真實,但沒有執行裁定書。另外,這份通知書的執行內容也沒有進入執行程序,且通知書未由法院工作人員送達永城市國土局,而是由陳福勝送達,國土局也正是依據這份通知書,將土地過戶給了陳福勝。
檢察院還認為,永城法院在法律文書的制作和送達工作中存在瀆職犯罪隱患,那份通知書的制作和送達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并建議法院撤銷那份通知書,依照有關規定糾正錯誤,限期回復。
“如果說通知書不是法院所為,那法院沒查一下是誰私自蓋了法院的印章?是否涉嫌瀆職?該追什么責?法院印章管理失控又該承擔什么責任?當事人這么多年的損失誰來承擔?”陳先生提出諸多疑問。
檢察建議書是否回復?
永城法院方面稱,2016年法院收到商丘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后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永城市檢察院進行了書面回復。
當事人陳先生一方表示,截至現在,多次向商丘市檢察院相關人員進行了解,得到的答復仍是未收到永城法院直接的書面回復。另外,檢察建議書中建議永城法院撤銷當年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即陳福勝辦理土地過戶相關的通知書),并依照有關規定糾錯,但他沒有聽說“撤銷”與“糾錯”的結果。他的案件“一直無人搭理”。
商丘檢察院是否收到了永城法院的回復?商丘市檢察院一名相關負責人對河南商報記者稱,自己正在培訓學習,此事要等學習結束后,請示原領導后回復。
永城市法院副院長肖冰芝表示,回頭可以將法院的回復內容提供給記者,但現在不行。至于當初回復的具體時間,他記不清了。
【專家】 維護法律權威最重要
河南警察學院副教授、北師大刑法學博士賈佳指出,本案中基層法院辦案存在多處明顯問題,不僅應當書面回復上級檢察院的建議,而且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錯誤,對于涉案人員也應當予以追究。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檢察建議書回復關鍵在于法院是否就建議書所提出的“瀆職”和“糾錯”兩個問題進行實質性解決。“法院的過錯明顯,兩起查封,法院均下達了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結果查封在后的過戶了土地,查封在先者權益沒得到保障,這怎么解釋都說不通,不符合基本法律常識。”
張少春認為,目前法院如何及時糾錯、如何保障當事人陳先生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才至關重要。
1月10日中午,永城市法院相關人員一行與河南商報記者會面。在此次約定進行說明的會面中,針對目前存在的疑問,永城法院相關人員卻回避不談,稱“我們回頭再詳細說”。
編輯:河南商報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