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奉化區張先生近日在某網吧辦理了會員卡并充值200元,以會員價消費了40元后想退卡,并希望退還卡內余額160元。而網吧經營者以會員卡上所附說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為由不予退卡,張先生無奈下撥打12315投訴。(見2月18日《寧波日報》)
來源:河南日報

“最終解釋權”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早在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就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也就是說,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商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少消費者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有的并不知道“最終解釋權”是不合法的,面對商家的“解釋”往往以沉默面對,少有消費者較真維權。市場監管不力是“最終解釋權”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今,大到商家的宣傳海報,小到簡短的顧客須知,“最終解釋權”的字樣幾乎隨處可見,而對這種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卻沒能夠及時糾正制止。
要想杜絕這種“霸王條款”,既需要商家誠信經營,也需要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而更關鍵的是必須加大監管力度,加大打擊力度并提高違法成本,真正讓不講誠信、違法經營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劉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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