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該院法警隊的協助下對一宗占據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的擱置物進行強制騰空。
經查,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因債權轉讓糾紛需償還鄭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590萬元本金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宛城法院依法查封、評估、拍賣了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名下14131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附屬物、廠房,經一拍、二拍流拍后,鄭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接受了該財產以物抵債。
但在強制騰房公告貼出后,有案外人提出異議。案外人稱,2010年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00萬元并達成協議,協議約定:若該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以名下土地使用權作為抵償。該約定屬“流押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流押】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宛城法院認為,案外人不能依據其與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協議約定,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權,且其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該財產具有合法權屬或者進行了抵押登記,因此,案外人主張其系涉案土地權利人不成立,案外人異議被駁回。駁回裁定生效后,宛城法院執行局遂啟動強制騰房程序。
2021年8月10日,宛城法院執行局組織10名干警,在8名法警的全力配合下,對內鄉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實施強制騰出。在騰出過程中,上述案外人出現在執行現場,極力阻礙執行,執行干警向其講明法律關系,釋法析理,并對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合理建議,案外人最終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18名干警從上午8時至晚上7時,在公證處的現場公證下,經過10多個小時的連續作戰,將拍賣標的物上的物品圓滿騰出并交付給鄭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編輯 呂瑞天 施尚景 謝鵬)